常律师:
您好!
今年9月20日,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一份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我每月的工资为8000元,同时还约定若我未完成公司每月规定的销售任务属于违约行为,每发生一次,需向公司缴纳违约金1000元。
请问:公司的上述做法合法吗?
答: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根据以上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或者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情况下,公司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而您的情形与法律规定不同,公司无权要求您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