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还在试用期,怎么能跟公司讲待遇?”现实中,当试用期员工向用人单位索要相关待遇时经常受到这样的质问。其实,许多待遇并非因为试用期而与员工“绝缘”,他们还是有权享受的。以下3个案例,就相关问题分别作出了法理阐释。
【案例1】
参加培训,有权领取工资
刘女士入职时被要求参加为期半个月的岗前培训,但培训期间公司拒绝支付工资。公司的理由是刘女士还处于试用阶段,培训期间没有从事具体的生产劳动,没有为公司创造任何经济效益,依据按劳付酬原则,其无权获取劳动报酬。
【点评】
公司的理由是错误的。
用人单位让员工参加上岗前培训,目的是为了让员工能够在上岗后更快、更好、更多地产生效益。因此,员工在岗前培训中虽然没有从事具体生产经营的损失,但可以在上岗后得到弥补。更何况员工根据公司的安排参加岗前培训,也是在具有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履行义务的一种方式。对此,《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案例2】
法定福利,有权要求给予
朱女士两个月的试用期结束后,发现公司没有为她缴纳试用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保费用。面对她的询问,公司称试用期内员工无需缴纳社保费用。由于协商未果,朱女士曾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公司限期改正。
【点评】
公司应当改正错误并为朱女士补缴社保。
员工福利分为法定福利和非法定福利。对于非法定福利,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员工具有给与不给的自主权,但对于法定福利,则必须无条件给予。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属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福利,即用人单位对此不得规避。
这里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公司与试用期内的朱女士照样存在劳动关系,其不得推诿。
【案例3】
假日上班,有权索要加班费
谢女士与公司约定的两个月的试用期结束后,公司以其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拒绝转正。谢女士表示接受,但提出试用期内其按照公司安排曾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上班,故要求支付加班费。而公司以其规章制度规定试用期内员工不享有加班费为由拒绝。
【点评】
谢女士有权索要加班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必须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务必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即只要谢女士被公司安排加班,公司就必须支付加班费。即使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对应的免付内容,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谢女士没有约束力。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