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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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维权?
为阻止同事提拔“乱嚼舌根”,构成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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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9月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为阻止同事提拔“乱嚼舌根”,构成名誉侵权!

 

近日,读者小张反映说,对她积怨很深的同事马某,看到她被提拔的公示后心理极不平衡。为阻止她顺利升职,马某便随意捏造事实,散布她涉嫌贪污受贿、与领导关系暧昧、包养小男友等谣言。

虽然她心里很坦荡,但也有不明真相者对她指指点点,甚至有人当面讽刺、挖苦、嘲笑过她。为此,她觉得自己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小张想知道:马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法律分析

马某侵犯了小张的名誉权,其必须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与之对应,可以发现马某的行为具备了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

其一,小张的名誉已经受到损害。有不明真相者对她指指点点,甚至当面讽刺、挖苦、嘲笑就是例证。

其二,马某的行为违法。《民法典》第109条、第110条分别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马某捏造并散布足以贬损小张人格的事实,无疑与之相违。

其三,马某的行为与小张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马某乱嚼舌根,就不会有小张的损害,二者之间具有内在的必然联系。

其四,马某具有过错。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小张的名誉,但为阻止对小张的提拔仍希望相应后果发生。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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