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我之前在A公司工作,后来A公司让我去C公司工作,同时要求我跟C公司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当时,A公司没有给我任何经济补偿。几天前,C公司无故将我辞退。
请问:我可以要求C公司给我赔偿吗?若可以,我的赔偿金应如何计算?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若公司未与您协商一致,同时您又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跟您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您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给您赔偿金。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据此,您可以将A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C公司的工作年限,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要求C公司按照您合并后的实际工作年限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您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