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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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特殊工时制,也有加班费
因疫情防控排查严格,员工无奈主动投案构成自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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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8月3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因疫情防控排查严格,员工无奈主动投案构成自首吗?

 

近日,读者李萌萌反映说,她弟弟曾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因为盗窃公司的巨额财物被公安机关追逃。前些天,由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出行需要出示身份信息、行程轨迹、健康码等信息,她弟弟无法继续潜逃。无奈之中,她弟弟走进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

李萌萌想知道:她弟弟因走投无路被迫投案是否构成自首?

法律分析

李萌萌之弟的行为构成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即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包括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两个基本要件。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其犯罪行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被发觉但司法机关尚未对其传讯、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以及正被追捕、通缉期间,主动投案的行为。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供述自己及与自己相关的犯罪事实。值得注意的是:(1)犯有数罪时,仅供述了部分罪行的,只能对部分罪行认定为自首;(2)共同犯罪中,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3)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当供述其所知道的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4)如实供述的必须是主要犯罪事实。

结合本案,李萌萌之弟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定情形:一方面,其弟弟虽然是因为各地严格排查新冠病毒疫情,导致无路可逃,极可能在排查时被抓获而不得不投案,但这并不等于其若不投案必将被马上抓获,即不能排除如果其不投案仍有斡旋藏匿的机会、仍有“漏网”的可能、依然存在选择的余地,不能否定其是自主、自愿进入公安机关,而非被强制进入公安机关或者已经被其他司法机关所控制,也就是说具备在被追捕期间,主动投案的特征。另一方面,其已经向公安机关供认了盗窃公司财物的全部事实。

颜梅生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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