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任洁)8月25日,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八部门印发通知,就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简称“公参民”学校)进行部署。各地不得再审批设立新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也不得以举办者变更、集团办学、品牌输出等方式变相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通知明确,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工作重点包括三类: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各地要因地制宜、审慎推进,一省一方案,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理顺体制机制,实现平稳过渡。
公办学校单独举办、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办为公办学校,按照属地原则划归市、县级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对于优质教育资源缺乏的地区,由地方政府引进区域外公办学校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坚持公有属性,完善管理模式。
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符合“六独立”要求(即独立法人资格、校园校舍及设备、专任教师队伍、财会核算、招生、毕业证发放)的,可继续举办民办学校,但应在履行财务清算等程序,并对民办学校及相关单位、企业等使用公办学校校名或校名简称进行清理后,公办学校逐步退出;经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的,也可转为公办学校。不符合“六独立”要求的,地方政府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视情况将其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各地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办法,明确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教职工经济补偿的标准和资金来源,做好安置工作。
新建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建为公办学校。既有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公参民”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转为公办学校,也可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学位、继续办学。
公办学校不得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名义开展选拔招生或考试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者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也不得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地方政府和公办学校不得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新增派具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已经派出的分阶段分步骤有序引导退出。
通知要求,各地要科学编制区域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增加优质公办义务教育资源供给。要全面规范公有教育资源的使用,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利用公办学校品牌开展宣传或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