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陈婷婷向本报反映说,为增强员工之间的沟通协作,提供交流的机会,提高团队凝聚力,让员工放松身心更好的投入工作,调动工作积极性,她所在公司利用双休日时间组织了具有福利性质、不带有强制性的旅游活动。期间,她在爬山时不慎摔伤。
陈婷婷想知道:在公司没有为她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她能否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陈婷婷可以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首先,陈婷婷的情形当属工伤。
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本案所涉旅游活动,虽然具有福利性质、不带有强制性,甚至是利用双休日进行,但并不能排除活动系公司所组织,陈婷婷是根据公司组织而参加,且伤害恰恰发生在活动中,伤害的出现并非是陈婷婷的意愿。
另一方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即除外原因只能是“与工作无关”。而公司组织旅游虽然具有“玩”的性质,但基于公司的目的在于增强员工之间的沟通、协作,提供交流的机会,提高团队凝聚力,通过让员工放松身心,更好的投入今后的工作,调动工作积极性,换言之,也就是有利于工作,有利于为公司的生产经营创造效益,有利于实现公司的核心价值和根本利益,因此,其具有工作延续的性质,“玩”并不影响公司的目的和初衷。
其次,公司必须担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公司违反了应当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故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