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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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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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如何划分?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向劳务公司支付服务费等的一种用工形式。由于和派遣工建立劳动关系的是劳务公司,而使用派遣工劳动力的是用工单位,因此,在劳动义务承担及发生侵权责任时,两家单位往往相互推诿。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正确处理矛盾争议呢?以下5个案例及其分析详细释明了相关劳动义务和侵权责任的承担者。

【案例1】

未为派遣工缴社保,两家单位负连带责任

魏某于2019年7月6日入职A劳务公司,该公司将其派遣至B公司从事运维工作。两家公司协议约定不为他缴纳社保费。魏某在B公司工作期间因工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

就魏某的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承担问题,两家公司互相推诿,弄得魏某不知如何是好?

【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59条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8条第4项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据此,派遣工的社保费由用工单位负担,参保手续由劳务公司负责办理。

《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因两家公司约定不为魏某缴社保,故应对魏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2】

用工单位安排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

涂某于2020年8月入职某劳务公司,双方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劳务公司将其派遣至手机销售公司担任促销员。因工作需要,涂某经常在节假日加班,但从未领取过加班费。半年后,涂某要求手机公司支付加班费,但手机公司以其非本单位职工为由推脱。当他要求劳务公司支付加班费时,劳务公司又以其从未安排涂某加班为由予以拒绝。

那么,涂某的加班费应当由谁给付呢?

【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因劳务派遣工的劳动成果归用工单位,所以,用工单位应当向其支付加班工资、绩效工资等费用,或者由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公司,再由劳务公司支付给派遣工。

本案中,手机销售公司是用工单位,其应当依法向涂某支付加班费。如果其拒不支付加班费,涂某可将手机公司、劳务公司作为共同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案例3】

派遣工因工造成他人损失,劳务公司只承担过错责任

某商场与劳务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劳务公司派遣1名具有电工资质和操作证的电工到商场工作,负责检测和维修商场的照明设备。蔡某被派遣过来后在一次维修设备过程中发生火灾,给商场和租户造成损失。经查,火灾是蔡某违规操作所致,而蔡某既无电工资质也无任何实践经验。

针对由谁来赔偿租户的损失,两家单位发生争议。

【点评】

《民法典》第1191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在劳务公司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其应当与商场对租户的损失承担按份责任。也就是说,不仅商场需要赔偿租户的损失,劳务派遣公司由于在选派员工方面存在过错,也应当向租户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

【案例4】

派遣工被退回,劳务公司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郭某等15人与劳务公司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此后,他们被派遣到宾馆做服务员。刚过1年,该宾馆因经营困难将郭某等15人退回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决定将郭某等人再派遣至保洁公司工作,同时,想协商降低郭某等人的工资基数及社会保险基数。

郭某等人不同意劳务公司的要求,劳务公司便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郭某等人不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他们被宾馆退回后无工作期间的工资。

仲裁裁决支持了郭某等人的请求。公司诉至法院,但法院作出了与裁决一致的判决。

【点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5条第2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12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本案中,宾馆因经营困难而退回郭某等人,其行为不违法。郭某等人被宾馆退回后,劳务公司有权利也有义务重新派遣。在重新派遣时,可以与郭某等人就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进行协商。如果未能协商一致,劳务公司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仲裁机构及法院作出的裁判是正确的。

【案例5】

派遣工被退回后遭违法解雇,用工单位应担责

王某于2020年7月3日与劳务公司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并被派遣到某学校后勤集团工作。2021年6月15日,该学校发现王某已有4个月身孕,认为其难以胜任工作,遂将其退回。由于无法重新派遣,劳务公司解除了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以劳务公司违法解雇为由,要求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劳务公司认为,王某被解雇是由于学校违法退工造成的,应当由学校负责支付赔偿金。

那么,王某的赔偿金应由哪家单位支付呢?

【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且无《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中的过错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将其退回劳务公司;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由此可见,学校退回王某及劳务公司解雇王某的做法均属违法,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4条规定,用工单位违法退回派遣工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2款“……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执行。据此,王某的赔偿金应当由劳务公司给付,学校应当就赔偿金与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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