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黄静语向本报反映说,杜某与徐某受雇于他从事模具生产。两个月前,二人在上班期间因为同时看上一名女孩而争风吃醋,从争吵发展到互相殴打。他们二人打架时,他并不在现场。期间,徐某用扳手将杜某打成重伤。事后,由于徐某逃之夭夭,杜某遂要求他赔偿医疗费用等损失。
黄静语想知道:对这件事,他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黄静语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上述规定表明,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雇员“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或造成自身损害。对雇员非“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或造成自身损害,雇主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因劳务”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也应当认定为“因劳务”。
本案中,杜某与徐某互殴,只是由于争风吃醋,根本与各自本身的工作职责即应当提供的劳务无关。黄静语作为雇主,事先也无法预见杜某与徐某会互殴乃至造成损害,不存在应当制止却没有制止,对损害可以避免而没有避免的过错,更不希望他们互殴并造成损害。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