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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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7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企业管理与隐私保护 应并行不悖

 

深圳某公司为方便管理,在工作区域内安装了多个高清摄像头,该公司女员工张某某因担心摄像头会让自己走光而坚持上班打伞被解聘。张某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要求公司赔偿33万余元。官司历经一裁二审到再审,最终法院驳回了张某某的再审申请。近期,这一案例引发热议。是企业“管得宽”,还是员工“不配合”?企业用工管理权和员工隐私权的边界在哪里?(7月9日《工人日报》)

不少员工之所以对办公场所的摄像头非常反感,无非是担心自己的个人隐私信息被泄露。事实上,也正因如此,近年来牵涉安装摄像头引发的类似劳动争议纠纷才时有发生。从司法处理的相关案例来看,企业在办公场所安装摄像头获取员工的隐私信息后,只要不存在泄露或其他侵权行为,一般不会承担法律责任。这就警示企业,在利用摄像头提升管理效能时,必须守住不让员工隐私信息泄露和实施侵权的边界,始终把利用摄像头进行用工管理的行为严格规范在法治框架内。遗憾的是,现实中也有少数企业在办公场所安装摄像头方面,往往只图管理的便利,置法律的红线于不顾,忽视摄像头所获员工个人隐私信息的规范化管理,将自身推向法律责任承担的风险中。

实际上,企业在利用摄像头行使管理权与保护员工隐私权的选择中,并非是不可兼得的两难,只要守住了权利义务的边界,完全可以让二者并行不悖。对此,企业要坚持员工隐私权保护至上的管理理念,通过书面协商约定或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对可能涉及侵犯员工隐私权的行为逐一列举,明确员工个人信息及隐私信息授权使用目的、范围,并把好规范管理的“闸门”,避免因管理不规范导致员工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

□张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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