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20年4月底,我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公司跟我终止了劳动合同,按规定公司应支付我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4万元。但是,由于公司效益不太好,公司负责人就承诺一旦效益好转就立即把这笔补偿款打给我。可是,现在已经过去1年多时间了,也没见到一分钱。
请问,我现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能否要到这笔钱?
读者:钱向明
钱向明读者:
本案涉及到仲裁时效问题,你能否拿到这笔经济补偿款,决定权掌握在公司手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时效运用方面,《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劳动仲裁委审理裁决劳动争议案件。这就是说,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时,不论该申请是否已经超过了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劳动仲裁委都应当予以受理,不得主动对仲裁时效期间进行审查。
本案中,你于2020年5月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至今已经1年多了,因此,现在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尽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会受理你的申请,也不会主动就你的申请是否超过1年仲裁时效期间进行审查。但是,公司如果就你的仲裁申请已超过1年时效期间提出抗辩,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经审查确实如此,就会驳回你的仲裁申请。相反,如果公司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会支持你的仲裁请求。相应地,一旦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公司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裁决,其因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其在诉讼阶段又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法院也不会支持其该项抗辩意见。
另外,《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以下纠纷,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且诉讼时效均为三年:一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为证据起诉的;二是已依法享受退休金的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用工纠纷;三是错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而诉请用人单位给予民事赔偿的纠纷。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