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工伤认定中死守“48小时时限”标准,则很有可能迫使遭遇工伤的职工家属因为工伤保险赔偿无望,放弃抢救与治疗,从而导致伦理风险和危及社会和谐稳定的极端事件发生。如此不仅有悖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本意,也显失公平。
今年5月,多起职工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引起社会热议。专家建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条款应予修改,未来可以忽略“48小时时限”,从突发疾病“是不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这一角度进行完善,即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为工作原因直接导致疾病发作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视同工伤。(6月22日 《法治日报》)
“48小时时限”的认定条款历来备受争议。去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武汉市武昌医院杨园街社区第二卫生服务中心主管护师、中医科护士长沈蓓昏迷100多天,因不符合“48小时时限”的认定条件无法被认定为工伤,曾引发广泛关注。而现实中因“48小时时限”掣肘一再发生的工伤认定难事件,无疑让劳动者对如何顺利通过工伤认定维护自身权益有了更多忧虑。
“48小时时限”工伤认定标准源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平心而论,法律对工伤认定设置严格的48小时时限限制,并非故意抬高工伤认定门槛,而是尽量让工伤认定少些漏洞,从而在更大范围内有效保护绝大多数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毕竟,工伤认定不仅关系到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也关系到国家社保基金的可持续支付,牵一发而动全身,对其设置严格的时限条件,无可厚非。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对工伤认定设置严格的时限条件,并不意味着工伤的认定只能机械适用法条而不顾其背后的公平逻辑。稍有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不同疾病有着不同的特点和规律,再加上救治条件的不同,死亡时间就会产生较大差异。如果在工伤认定中死守“48小时时限”标准,则很有可能迫使遭遇工伤的职工家属因为工伤保险赔偿无望,放弃抢救与治疗,从而导致伦理风险和危及社会和谐稳定的极端事件发生。如此不仅有悖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本意,也显失公平。在这种意义上,与时俱进地取消“48小时时限”这种不合时宜的工伤认定标准,无疑是公平公正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题中之义。
近年来,鉴于“48小时时限”标准在工伤认定中的诸多弊端,不少专家都呼吁通过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取消这项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然而,囿于工伤认定标准更改所牵涉的更多复杂问题,最高法在2014年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只是对工伤认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作了扩大化解释,规定“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属于工伤,而对“48小时时限”的认定标准既未取消,也未作扩大化解释,以致超过“48小时经抢救无效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案例层出不穷,更凸显了取消“48小时时限”认定标准的紧迫性。
“明者因时而变,智者随事而制。”工伤认定关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依法保障,需要其标准最大程度地体现公平正义。以抢救时限作为工伤认定标准,已背离了法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初衷,显失公平,理当与时俱进地对其予以更改。
对此,立法部门应秉承人本情怀的立法善意,把“48小时时限”不再作为工伤认定的前置条件,而以突发疾病“是否系工作原因造成”作为工伤认定的标准。如此既可避免工伤认定的唯时限机械论,又契合法律保护职业活动中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本意,从而在最大程度上让工伤认定释放出关怀劳动者的满满正能量。
□张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