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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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院内冒雨上岗 不慎摔伤应当属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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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1年6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在公司院内冒雨上岗 不慎摔伤应当属工伤

 

编辑同志:

三个月前的一天,我刚进公司大院,天就下起了暴雨。因大雨一时不会停止且上班时间越来越近,我就冒雨前往工作岗位。然而,因水多路滑,我突然滑倒摔伤。

因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我就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可是,公司认为我不构成工伤,其理由是我摔倒时并非在工作岗位,也没有开始工作,甚至还没有从事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

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读者:刘萌萌

刘萌萌读者: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你的情形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即其立法的首要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还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这里,所谓的工作场所,指的是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而不是专指工作岗位。另外,公司大院属于广义上的工作场所,你从公司大院前去工作岗位途中,目的是为了工作,当然属于为开始工作进行的必要准备。因此,公司的说法不能成立。

另一方面,公司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结合本案,在公司负有举证责任、没有为你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你所受伤害与工作无关,就必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你承担赔偿责任。

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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