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田是在校大学生,家庭生活比较困难。得知学校有勤工助学名额后,为缓解家里负担,他向学校提出了勤工助学申请。近日,学校通知让他在暑假期间到学校图书馆做图书整理工作。
勤工助学是一种有报酬的劳动,小田想知道自己从事勤工助学是否受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只有具备法定条件的自然人才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身份,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在校的学生不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身份,小田利用业余时间在学校从事勤工助学,不能视为就业,也不属于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故双方之间无需签订劳动合同。
2007年,为了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第28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由此可见,在校生的打工行为是受到严格限制的:
第一,必须履行相关的法律程序才能实施,这与劳动者可以自由择业,平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存在明显的不同。
第二,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而学生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勤工助学协议书的签订主体则是学校、学生、用工单位三方。
第三,依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29条的规定,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这一点与《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明显不同。
一般来说,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劳动争议,应当通过调解组织调解、仲裁机构仲裁、法院诉讼等途径进行解决。而勤工助学学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和发生协议纠纷后的处理与此存在明显的不同。
李春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