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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延至明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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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延至明年4月30日

 

本报讯(记者 张晶) 昨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告》,进一步明确2021年度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同时明确,对灵活就业人员,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时可以选择按月、季度、半年或年度缴费,但最迟应在选择缴费时段的最后一个月内完成缴费。

据悉,本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在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在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期间,用人单位(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含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雇主)缴纳失业保险总体费率均为1%。

结合本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在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不延续实施。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按现行费率正常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费率执行。按项目参保的施工企业缴费费率按《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费率为1%。

此外,自今年7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按月、按季度、按半年或按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选择按季度、按半年或按年缴费的,应在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年度申报期限内,到市、区两级人力资源公共服务等经(代)办机构,或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原社保所)办理,最迟应在选择缴费时段的最后一个月内完成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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