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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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司未强制加班,无需支付相关补偿
合同约定无底薪 员工也有权索要工资
因家务放弃发展机会 离婚时可以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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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1年5月3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因家务放弃发展机会 离婚时可以要求补偿

 

编辑同志:

我与周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并生育一个孩子。孩子出生后,丈夫周某除了上班,几乎不做任何家庭事务,还痴迷网上游戏,料理家务和照顾孩子的重担都落在我一个人身上。我除了天天上班,几乎成了“带薪”的保姆。我为此经常跟周某争吵,争吵时间长了,双方的感情就淡了。因此,我想起诉离婚。

请问,我在家务方面付出很多,离婚时能否要求周某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读者:贺彤彤

贺彤彤读者:

以前,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请求权只适用于实行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夫妻离婚。为了全面肯定家务劳动的价值,《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就是说,不论夫妻实行的是何种财产制度,在离婚时都可以适用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家庭生活中,夫妻一方承担较多或者全部的家务,往往会丧失或放弃个人发展机会,势必在经济、社会地位、能力等方面受到损失,所以,离婚时的家务劳动补偿,是对家务贡献者遗失利益的补偿,补偿的来源是另一方所拥有的财产。

上述条文采取了例举方式,先明确“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后再以“等”结束。具体来说,抚养和教育双方共同的子女是夫妻双方的义务,因此,离婚时承担子女抚养教育义务较少的一方理应给付另一方适当补偿。就照料老人而言,由于我国只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未规定儿媳对公婆的赡养义务、女婿对岳父岳母的赡养义务,因此这里的“照顾老年人”主要是照料对方的父母。“协助另一方工作”主要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无偿协助另一方工作。这里的“等”是指与家庭生活具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务,如洗衣做饭洗碗、清洁打扫房间卫生、购买日常用品等。

根据上述规定,你在抚育子女等家庭劳动方面承担了较多义务,因此,在离婚时可以要求丈夫周某给予一定经济补偿。至于补偿的数额首先由双方协商,在协商不成时,则由法院根据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时间、当地的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生活水平、周某因少付出义务而获得的利益及其经济能力等因素酌情确定。

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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