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前不久,我工作的门店因经营不善关闭了。于是,公司把我和同事都安置到了另外一个门店。单位与我就变动工作地点协商时,我不同意调动工作地点,公司就向我发出了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针对这种情况,我可以向公司索要离职经济补偿金吗?
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根据以上规定,公司门店关闭将您安排到另一个门店工作,该行为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您与公司就变更工作地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因此与您解除劳动关系,您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