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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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为何不能确认劳动关系?
电话挂失未止付 储户损失银行担
公司拒不交出劳动合同 可由法院责令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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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5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电话挂失未止付 储户损失银行担

 

通过省吃俭用,刚参加工作的徐某终于积攒了1.5万元。为了方便使用,他将该款存到银行并存了个活期,银行为他开具存折一本。半年后,徐某持存折取出5000元。取款后次日,在外地出差的徐某发现存折丢失,便立即用电话向银行声明挂失。银行工作人员接报后,经查询发现他的存款未被冒领,于是就告知他次日到银行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第二天,徐某如约赶到银行时,却被告知存折内的现金已经被他人冒领。多次交涉无果,徐某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工作人员在接到挂失电话后,没有紧急采取冻结止付措施,致使徐某的存款被他人冒领,对自己员工的过失行为银行应负法律责任。近日,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徐某的损失。

点评

《储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五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储户将存款存入储蓄所后,双方就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享有各自的权利并履行各自义务。当存款人的存折丢失后,享有以挂失方式要求银行暂停支付,并在规定期限届满、履行一定手续后取出所存款项的权利。而银行则负有在储户申请挂失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为其办理挂失止付,并保证已挂失止付的存款不被冒领的义务。本案中,银行未能履行应负职责,导致储户的存款被冒领,理应赔偿储户徐某的损失。

李德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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