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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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公办校不得举办民办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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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5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义务教育公办校不得举办民办校

 

本报讯(记者 任洁)国务院近日发布了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这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颁布实施的第一部教育法规。教育部5月17日介绍,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对现行条例做了全面系统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其中增加对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限制、从业禁止等规定。

新《实施条例》比现行条例的篇幅增加了80%以上。现行条例的54条中,有30条进行了修改,删除了9条,新增23个条款,其中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其他修改包括新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领导一条,强调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新增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具体规定。同时明确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等方面的差别化扶持举措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表示,协会将建立行业专项质量标准、服务规范,开展行业认证和制式合同示范文本推广,通过发布“红榜”树立先进典型,发布“黑名单”清除“害群之马”。

2020年,全国共有民办学校18.67万所,占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比例超过1/3;在校生5564.45万人,占比接近1/5,涵盖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非学历教育到学历教育、从普通教育到职业教育的各个层次和类型,其中职业大学的设立,打开了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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