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3上一版  下一版4
 
司法就应对“职场碰瓷”当头棒喝
从“国潮风”看老字号守正创新
关怀受委屈的劳动者 不能光靠“委屈奖”
光明行动
让“循环箱” 真正“漂流起来”
灵活就业者“青春饭焦虑”亟待纾解
对“关不掉的弹窗广告” 治理要动真格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下一期4
下一篇4 2021年5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司法就应对“职场碰瓷”当头棒喝

 

“职场碰瓷”不仅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扰乱和谐的劳动关系,也容易造成劳动仲裁和司法资源的浪费,破坏营商环境,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就应对其依法当头棒喝。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劳动报酬、年休假、经济补偿等内容,涵盖传统劳动争议、新业态用工纠纷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等。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康某“职业碰瓷”诉某家具厂劳动争议案入选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5月13日 《工人日报》)

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显示,康某2018年9月3日入职某家具厂后,在实际工作时间仅有3天的情况下,便以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家具厂支付赔偿金等近14万元。而在此前,康某自2013年以来,先后在江西赣州、福建莆田、深圳、广州、东莞、惠州、中山、江门等地参与了近30件案件的诉讼。其中仅2018年,其在中山地区劳动仲裁机构以及法院提起的诉讼达10件。康某“碰瓷”后通过提起诉讼的手段来谋取非法利益,不仅严重损害了所供职企业的利益,也妨碍了民事诉讼,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罚款5万元,彰显了司法对“职场碰瓷”的“零容忍”,值得充分肯定。

所谓“职场碰瓷”,是指一些专钻企业劳动管理漏洞的职场“碰瓷人”,采取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伪造个人签名等一系列不诚信行为,意图通过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获得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在本案中,康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处心积虑地向法院提起诉讼,即是典型的“职场碰瓷”,已僭越了法律底线,被法院依法惩治,也就自在法理中。

一些不劳而获之辈热衷于“职场碰瓷”,冲着的无非是一个“利”字,而法律更多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设计,又让这种不诚信的逐利行为有机可乘。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未签合同的,需要承担二倍的工资赔付,这无疑让一些人看到非法逐利的空间。出于保护劳动权益和减轻劳动者维权成本之目的,目前劳动仲裁已取消了收费;即便“碰瓷者”提起诉讼,法院也只是象征性地收取5元或10元不等的诉讼费,其违法成本几乎忽略不计。加之仲裁司法部门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往往出于定分止争的考量,更多对劳动者予以倾斜性保护,无形中诱发了不诚信者的群起效仿,以致“职场碰瓷”形成了完整的灰色利益链。

“职场碰瓷”不仅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扰乱和谐的劳动关系,也容易造成劳动仲裁和司法资源的浪费,破坏营商环境,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就应对其依法当头棒喝。一方面,司法要切实对该类劳动争议纠纷强化证据审查,对“碰瓷者”明显有悖常理的所谓证据去伪存真,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不纵不枉地对其非法获利的不法行为果断亮出惩戒利剑。

另一方面,鉴于“碰瓷者”提起的诉讼已违背了诚信诉讼原则,且在事实上妨碍了民事诉讼,司法应对其依法施以训诫、罚款和失信惩戒等惩罚,让其面对败诉和伴随其中的其他严厉处罚等沉重代价得不偿失。如此,才能有利于规制权利的滥用,平等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市场的风清气正。

当然,“职场碰瓷”行为的多发,客观上也与企业用工不规范所导致的管理漏洞密切相关。因此,在对“职场碰瓷”依法当头棒喝的同时,也要对企业执行《劳动合同法》时刻意打“擦边球”的不规范用工行为依法惩处,倒逼企业规范用工。如此双管齐下,“碰瓷者”才能真正无隙可乘。

□张智全

 
下一篇4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北京市总工会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DC备案:京ICP备05021144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30017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