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公司百般狡辩难逃赔偿责任
新岗位存在职业危害,员工能否拒绝调岗?
合同约定零业绩零待遇 单位能否一分钱不支付?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下一期4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4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岗位存在职业危害,员工能否拒绝调岗?

 

近日,读者饶薇薇向本报反映说,因公司经营方向调整,她被公司要求调岗,并与她签订了新的书面劳动合同。报到后,她得知新的工作岗位具有职业危害并拒绝上岗。可是,公司以其已经同意为由,主张在新岗位收入高、待遇好、公司已经给予适当补偿的情况下,她必须服从公司的安排。饶薇薇想知道: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

法律分析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饶薇薇有权拒绝调岗。

一方面,公司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

《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第1、2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本案中,公司在调整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之前,没有向饶薇薇告知新岗位存在具有职业危害,直到其报名后才知道此事,这意味着公司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

另一方面,饶薇薇有权拒绝调岗。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3)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饶薇薇与公司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符合这种情形,因此,该合同自始对其没有法律约束力。

《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据此,饶薇薇有权拒绝在新岗位上班,且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廖春梅 法官

 
3上一篇  下一篇4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