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公司不降薪仍难安排工作可解除合同
单位借用他人档案后弄丢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办完离职手续后回家 遭遇车祸可认定工伤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下一期4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4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单位借用他人档案后弄丢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读者杨佩艳向本报反映说,她与一家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后,人事档案被转移到本地职业介绍所。随后,另外一家公司出于招聘目的从职业介绍所借用了我的人事档案。可是,该公司不仅没有将我录用,还丢失了我的人事档案,由此也导致我再次求职时不断丧失就业机会。

杨佩艳想知道:这家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该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公司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业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该规定表明,人事档案作为记载个人信息的凭证,是劳动者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等的重要凭证,也是招聘单位了解其个人工作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和工作变动等的重要依据。正因为如此,无论是档案管理单位还是借用单位,都具有妥善保管的法定义务。本案中,涉案公司在借阅档案后将其丢失,明显与该法律规定相违背。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担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以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起诉原单位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中指出:“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涉案公司借用你的人事档案时,其已经成为档案的暂时保管单位,属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而其保管不善丢失档案属于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颜东岳 法官

 
3上一篇  下一篇4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