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小郑反映,他已经在技工学院完成全部学业,但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能及时拿到毕业证书。后来,他凭着学校出具的证明与一家制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1个月。然而,他在车间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现仍在医院接受治疗。当提出工伤认定时,公司拒绝了他。公司的理由是: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小郑想知道:他受到的伤害是否构成工伤?
法律分析
该制药公司曲解了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的本意,其以此为根据拒绝为小郑办理工伤待遇是错误的。
其一,制药公司与小郑存在法定的劳动关系。上述规定的适用是以“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为前提,而小郑虽未领取毕业证书,但他在公司工作的目的就是就业,并非勤工俭学。从小郑介绍的情况看,其与公司已经签订了包含1个月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该合同还对工资待遇、岗位要求、工作时间等作出了明确约定,因此,其合法权益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
其二,制药公司应当履行为小郑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既然小郑已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已成为公司职工,公司就应当为其办理工伤保险。
综上,小郑有权要求公司为其办理工伤认定手续。如果公司拖延不办,其可以自行向劳动行政机构申请工伤认定,进而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程文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