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综合
3上一版  下一版4
 
地变“聪明”人变“懒” 手机成农户“新农具”
三星堆黄金面具是如何出土的?
葡萄牙开始 第二阶段解封
尼日利亚一监狱遭袭 1800多名犯人逃跑
学校不得公开学生的考试成绩和名次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3上一篇 2021年4月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教育部发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
学校不得公开学生的考试成绩和名次

 

本报讯(记者 任洁)教育部4月6日发布公告,就《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内容涉及人身安全、人格权益、受教育权等多项,其中规定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不得占用节假日和寒暑假集体补课等。

该意见稿的适用范围是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对本校未成年人(以下统称学生)在校期间合法权益的保护,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对在园、在校未成年人的保护参照适用本规定。

意见稿提出,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对转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应当保留学籍;对转回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或者商业性活动,不得安排学生参与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工作以及其他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

在人格权益方面,意见稿规定,学校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对外宣传学生升学情况;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家长,并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不得隐匿、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披露、传播、买卖。

义务教育学校应保障学生的休息权利,不得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提前到校参加统一的课程教学活动,不得限制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学校应当加强作业管理,指导和监督教师按照规定科学适度布置家庭作业,不得超出规定增加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学校应当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共同培养学生良好作息习惯,保障学生在家的睡眠时间。

此外,意见稿还要求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不得强制要求或者设置条件要求学生及家长捐款捐物、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或者要求家长提供物质帮助、需支付费用的服务等。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的课程或者课程辅导;应当禁止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读物、音像制品、信息以及商业广告进入校园。

在教师管理方面,学校应当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相关行为,如向学生推销或者要求、指定学生购买特定辅导书、练习册等教辅材料或者其他商品、服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由其组织、参与或者有利益关联的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与校外机构、个人合作向学生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等。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在聘用教职工或引入志愿者、社工等校外人员时,应当要求相关人员如实报告本人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及其他不适合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不良品行,并提交承诺书。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入职审查并且每学年开展核查;发现存在相关情形的人员不得录用,已经录用的应当及时解聘。

意见稿还提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教职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和查询机制,指导、监督学校健全聘用制度,不得聘用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因卖淫、嫖娼、猥亵、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分;有酗酒、滥用精神类药物史或者其他可能导致行为控制能力减弱情形等人员。意见稿还就违反相关法规提出了明确的责任处理方式。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邮编:100816),来信注明“《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字样。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moe.edu.cn。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4月23日。

 
3上一篇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北京市总工会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DC备案:京ICP备05021144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30017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