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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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令公司补足员工工资差额
股份奖励的生效必须履行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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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奖励的生效必须履行法定程序

 

编辑同志:

我所在公司创办之时曾向员工承诺:三年内,只要年业绩突破一百万元,即可每年奖励0.5%的股份。此后的三年中,我每年都超额完成了限额。公司奖励了我共计1.5%的股份,并向我出具了股权证明,但是,公司没有到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公司的股东名册、章程也未作修改。

而我在职期间因为能按期获得分红,所以,也没有提出过相关要求。一个月前,公司见我业绩一直下滑,遂决定将我辞退,并不承认我有持公司的股份。

请问:公司可以出尔反尔吗?

读者:俞燕红

俞燕红读者:

你的确不具有公司的股东资格。

本案涉及到股权转让问题。一般情况下,权利的转让允许当事人之间自由协商约定,如果当事人彼此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转让即告成立、生效。但公司股权所具有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转让除必须遵守一般规定外,还必须受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约束。即股权的转让并非双方自愿或实际履行便能生效,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要件,并经过法定程序获得批准或登记之后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一方面,《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或修改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另一方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本案中,你与公司之间却不具备上述要件,也没有履行相应的程序:一是公司虽然已经向你出具股权证明,甚至已经向你分配利润,但公司的股东名册、章程中却没有修改,这意味着公司并未增资扩股,也没有修改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出资记载。二是公司一直没有到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更不用说在30日内提出申请。你应当汲取教训是:遭遇类似情形,除了约定还必须履行相应程序。

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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