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任洁)3月18日,教育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提出不公布考试成绩和排名,不给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单纯以升学率评价学校和教师等多项硬核评价要点。
据悉,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包括县域、学校、学生三个层面,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着力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倾向。其中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主要包括价值导向、组织领导、教学条件、教师队伍、均衡发展等五个方面重点内容,针对唯分数、唯升学的倾向,提出“不给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单纯以升学率评价学校、校长和教师”,以及“严格控制面向学校的各类审批、检查验收、创建评比等活动,规范各类‘进校园’活动,减轻校长、教师非教育教学任务负担”等考查要点。
学校办学质量评价主要包括办学方向、课程教学、教师发展、学校管理、学生发展等五个方面重点内容,针对学生学业负担过重问题,提出“健全作业管理办法,统筹调控作业量和作业时间;严控考试次数,不公布考试成绩和排名”,以及“完善校内教师激励体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精神荣誉激励、专业发展激励、岗位晋升激励、绩效工资激励、关心爱护激励”等考查要点。
学生发展质量评价围绕学生品德发展、学业发展、身心发展、审美素养、劳动与社会实践等5个方面提出12项关键指标,旨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针对学生创新精神不足的问题,提出“有好奇心、想象力和求知欲,有信息收集整合、综合分析运用能力,有自主探究、独立思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意识与能力”的考查要点。
《指南》明确提出,将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结果与县级党政领导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认定等工作挂钩。对质量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不能评优评先,不能认定为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对履职不到位、落实政策不力、违反有关规定、县域教育教学质量下降且整改不到位的,要对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同时,将学生发展质量评价结果作为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和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将学校办学质量评价结果作为对学校奖惩、政策支持、资源配置和考核校长的重要依据。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负责人介绍,《指南》注重综合评价与特色评价相结合,在关注县域、学校全面育人整体成效和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的同时,注重差异性和多样性,关注每一所学校和每一名学生,促进学校特色发展和学生个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