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我2009年到公司从事维修工作,但公司没有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十几年来,我与其他员工一样按照公司的规定上班、接受管理,公司定期给我发工资。前不久,公司要辞退我。
可是,公司认为我们之间没有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不给我任何赔偿。
请问:我跟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成立吗?我可以要求赔偿吗?
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据此,您长期在公司从事特定岗位工作、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公司定期支付给您劳动报酬。虽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规定表明,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之内未与您签订劳动合同,一年后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综上,您与公司劳动关系成立,公司单方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您可以向公司要求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