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3上一版  下一版4
 
依法让新业态劳动者不再“困在系统里”
“慢行示范区”应加快推广
弘扬工匠精神 让能工巧匠竞相涌现
保护未成年人 要筑牢法治“安全门”
“碰壁”
期待更多年轻人 加入养老服务行业
“统一照片库”让百姓少跑路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下一篇4 2021年3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依法让新业态劳动者不再“困在系统里”

 

当前,新业态劳动者面临的权益保护法律短板,不仅关乎这类群体的共同利益,也与大众的权益粘连在一起,用更加完善的法律依法保护新业态劳动者权益,无疑势在必行。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总工会界别提交界别提案,聚焦“困在系统里”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引发持续热议。针对如何维护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不少代表委员提出,要补齐法律短板,给新业态劳动者明确的“法律身份”,让他们维权有据可依。(3月9日 《工人日报》)

“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伴随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以互联网平台为依托的网约工、快递小哥和网约车司机等新业态劳动者与日俱增,成为我国劳动力大军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目前我国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业态劳动者约有8400万人,约占全国就业人数的11%。如何切实依法保护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让他们不再“困在系统里”,不仅关乎这类群体的切身利益,更关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和社会公平正义。在共商国是的全国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建议补齐法律短板,可谓切中了问题的要害。

与传统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相比,这些新业态因传统的劳动法律法规无法将其包容在内,致使其劳动权益的依法保护面临诸多困境,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绝大多数新业态劳动者在多数情形下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从而造成他们在维护自身劳动权益方面,处于“于法无据”的尴尬境地,亟待切实解决。

依法保护包括新业态在内的所有劳动者权益,是一个法治社会的题中之义。尽管我国目前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劳动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但基于传统劳动关系下的法律体系,还不能把新业态劳动者纳入权益保护的范畴。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只有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后,才能与传统劳动者同等享受相关法定权益。由于新业态劳动者一般都是按照从业次数或者业务量来领取劳动报酬,互联网平台企业对其多不保障固定工资,且平台企业只是收集发布业务信息,并不直接经营实体业务,显然不能直接把这些新业态从业者与平台企业的关系认定为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由此导致后者在遭遇权益损害后不能像传统劳动者那样享受到应有权益。

法律的不完善,不仅让新业态劳动者维权处于事实上的弱势地位,也让劳动仲裁部门和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纠纷时,也面临上位法不完善的尴尬。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为保护新业态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只得退而求其次地适用法律效力较低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如此不仅导致适用法律和统一执法的难度较大,也让新业态劳动者权益的依法保护效果不彰。因此,完善法律,让法律与时俱进地适应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实际需要,无疑是具有现实针对性的必然选择。

目前,依法保障新业态劳动者权益已成共识,不少地方已通过地方立法,着手解决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法律短板问题,司法也在一些案例中对此进行了有益探索,为在国家层面建立起保护新业态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立法部门顺势而为,加快补齐法律短板,让新业态劳动者不再“困在系统里”。

“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当前,新业态劳动者面临的权益保护法律短板,不仅关乎这类群体的共同利益,也与大众的权益粘连在一起,用更加完善的法律依法保护新业态劳动者权益,无疑势在必行。只有为新业态劳动者撑起权益的法律“保护伞”,才能有效提升他们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确保全社会的和谐、稳定。

□张智全

 
下一篇4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北京市总工会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DC备案:京ICP备05021144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30017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