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郑女士向本报反映说,她丈夫李某于2020年9月21日入职上海一家防护用品公司。由于用工紧张,一办完入职手续,公司就安排李某进入车间工作。岂料,李某仅仅上岗工作2个小时便晕倒在地,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李某猝死后,郑女士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140万元。但公司称李某处于“试工阶段”,只愿支付人道主义补偿。
郑女士想知道: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
法律分析
针对郑女士反映的问题,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康文平律师说,李某的情形属于工伤,其亲属有权获得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费用。
康律师说,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个李某之死是否属于工伤,另一个李某的亲属是否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从本案事实来看,公司之所以拒绝向李某亲属支付经济补偿,其主要原因认为李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公司的依据是李某仅仅在岗工作2小时、不符合认定工伤条件。然而,实际情况与公司的认识完全相反。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从李某发病时的工作状态、所处环境和死亡时间上判决,其无疑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既然如此,李某就有权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公司所持观点,康律师认为,上述条款对职工入职多长时间并没有要求,只要公司与职工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就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即便李某入职只有2个小时,他也与公司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李某亲属提出的140万元赔偿问题,康律师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后,其近亲属应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由此来看,李某的亲属依法可获得其6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以及数额等于上年度20倍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834元,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额为876680元。综上,李某家属可获得的补偿应该在100万上下,郑女士等亲属提出的要求并不过分。
□本报记者 赵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