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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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劳动者4项待遇不能“缩水”
孕期被裁员,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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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2月2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孕期被裁员,不合法

 

常律师:

您好!

2020年1月1日,我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前几天,正在孕期的我接到公司通知,称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公司需要裁员,我也是被裁的人员之一。

请问:公司这样让我离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答:

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案中公司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裁员,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但与此同时,为保障特殊情形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进行了约束。鉴于您处于孕期,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故公司以生产经营困难为由,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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