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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2月2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3月起施行
市生态环境局:排污单位须按证规范排污

 

本报讯 (记者 孙艳)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日前,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向排污单位发出提醒,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各项要求,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2020年,各单位克服疫情、积极参与,全市顺利完成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任务,但是申领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仅仅是工作的开始,在《条例》即将实施之际,提醒各单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据介绍,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defaults/default-index!getInformation.action),申请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信息登记。各单位可向所在区生态环境部门作进一步咨询,并向其提交申请材料,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排污信息登记工作,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也将全力支持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未按要求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延续和排污信息登记,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信息登记回执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各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限定的排放口、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规范实施排污行为,并落实自行监测(包括开展手工监测并记录原始数据、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等)、公开排放信息、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执行报告等要求。未落实上述要求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此外,各单位应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并如实报告相关情况。拒不配合检查或者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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