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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北京工会劳动维权十大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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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北京工会劳动维权十大案例评析

邰怡明 插图
 

(上接第8版)

用人单位可以将调休假安排在劳动合同解除之后吗?

推荐单位: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

代理人:夏瑞

基本案情:

安某于2016年8月1日入职某基金销售公司担任后台支持,签订了劳动合同,实行标准工时。2020年6月11日,安某发现连续4个月某基金销售公司均少发了工资,于是向公司提出异议。

公司以疫情为由,并提出已通过官网公示。安某于当日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拖欠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工资、加班费和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仲裁过程中,某基金公司拿出了《关于下发疫情期间总部后线员工月度绩效考核内容的通知》发布日期为2020年3月1日,执行开始时间为2020年2月1日。未见有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是全体职工大会进行民主程序的材料,也没有员工签收的证明。

关于加班,某基金公司认可加班的事实,加班的统计与员工核算的一致。但是认为已经安排了调休。调休的时间是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

处理结果:

经仲裁调解,某基金销售公司支付了安某的工资差额、加班费、经济补偿。

案件评析:

本案中以疫情为由,用人单位在没有通过民主程序的前提下,单方调整规章制度中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内容,是不合法的。此外,因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情形,劳动者享有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处,应视为解除。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再无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假是不可能的。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本案中,加班的事实及统计双方都已确认,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职工天津受工伤,可以在北京调解吗?

推荐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总工会

调解员:王涛

基本案情:

熊某在某建筑公司承包的天津滨海某项目中担任木工。2019年10月10日下午,熊某在使用台锯时,右手拇指不慎被割伤,后工地负责人周某立即将熊某送至天津滨海第五中心医院治疗,建筑公司支付了相关治疗费用,积极救助劳动者。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右手拇指末节骨折、软组织损伤。先经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经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十级伤残,随后熊某回家疗养。

因建筑公司注册地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2020年10月20日,熊某向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工伤期间医药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交通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处理结果:

经调解,公司一次性支付熊某保险福利等调解款共计70000元,并当场完成支付。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10月14日解除。

案件评析:

随着京津冀区域内机构和人员的频繁流动,用人单位注册地、参保地、工作生产地分离情况日益增加。本案中建筑公司注册地位于北京,实际工作地、事故发生地都位于天津,劳动者在天津进行医治、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北京对于相关工伤结果的认可极大程度上对本案中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便利,不仅可以节省工伤认定、伤残鉴定的时间,同时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免于两地奔波、重复办理工伤认定、伤残鉴定手续。从此案中可以看出京津冀协同发展在工伤保险工作合作领域的显著成效,切实有效地维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当“特殊群体”遇上单位“闭店”,其权益如何保障?

推荐单位:北京市朝阳区总工会

调解员:何施琪

基本案情:

受新冠疫情影响,很多单位无法正常经营,服务行业所受影响更为严重。袁女士是一家盲人按摩店的盲人按摩师。疫情期间,按摩店没有正常营业,而且袁女士在节后也没有进行任何工作,老板表示没有钱发工资。2020年2月14日,袁女士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单位支付其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工资8398元。

处理结果:

经过调解,按摩店支付了袁女士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的工资共计6600元,并且承诺按摩店恢复营业后,袁女士能够继续上班。

案件评析:

疫情确实给各行各业造成了影响,调解员对单位的情况表示理解。然而,困难不能成为单位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理由。袁女士在过年前都正常进行工作,根据她已经付出的劳动,其有权获得工资。同时,袁女士作为一个盲人,独自在北京生活却没有任何收入,希望单位能够体谅一下袁女士的处境并考虑一下节后工资的发放。单位表示理解。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

新冠疫情常态化情况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一种考验,希望双方都站在对方的立场上考虑问题,只有这样双方才能够同舟共济,共同度过这段困难时期。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无故调整工作地点吗?

推荐单位:北京市密云区总工会

代理人:王双凤

基本案情:

霍某于2017年10月1日入职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地点,入职后实际工作地点一直为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2020年8月27日,用人单位突然无故要求霍某到天津工作,且未告知具体工作内容、工作待遇、通勤方式、食宿安排等具体细节。霍某告知单位其无法前往天津后,单位并未对其作出其他工作安排。单位主张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于是霍某申请仲裁,要求支付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8月27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000元;支付未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工资5000元。

处理结果:

仲裁裁决公司支付霍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398.74元。

案件评析:

劳动合同中,双方对于工作地点并无约定,而且劳动者自入职开始一直被用人单位派驻在位于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工作,有钉钉打卡记录能够证明。用人单位主张双方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为该单位注册地点,即天津市,又认可其实际上班地点为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用人单位的主张为天津市并无依据,因此仲裁庭确认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为北京市密云区。

根据生活常识,单位将劳动者工作地点自北京市调整至天津市,未提供食宿、交通等相应劳动条件,且未告知具体工作安排、工作内容、工作待遇等,明显存在恶意,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疫情原因,公司可以单方大量辞退员工并欠薪吗?

推荐单位:北京市顺义区总工会

调解员:曹智勇

基本案情:

2020年新年伊始,突发疫情,某公司因疫情原因停业两个月,辞退了大量员工,并且停业的七、八月两个月未支付员工工资。于是159名劳动者与公司之间产生了争议。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拖欠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等费用。

处理结果:

经调解,公司与159名员工陆续签订调解协议,由公司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488万元。

案件评析:

本案发生于疫情防控期间,且又是群体欠薪案件,处理时,要特别注意。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具体到本案,该公司于疫情期间停业并延迟发放工资早已超过30日,构成拖欠工资的事实。因拖欠员工工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也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工作年限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对集体案件发生的处理要特别注意,引导双方通过调解或司法途径解决问题,能够有效避免劳资矛盾的进一步激化。这样,既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复工复产的正常开展,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确保打赢防疫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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