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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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发病后48小时内突然死亡算工伤吗?
员工带车入职 执行任务发生车祸应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非“实际施工人” 不能直接向单位要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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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1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员工带车入职 执行任务发生车祸应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读者王楠向本报咨询说,他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他带自有的货车入职,并由他自驾为公司运输货物。四个月前,他在运货途中,不慎将一名行人撞成重伤,并被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所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保险限额不足以理赔,而他的经济条件有限,他曾要求公司担责,但遭到拒绝。

公司的理由是:虽然货车为公司所用,但车主是王楠本人,且由他本人驾驶,交警部门也只认定他为事故责任人。

王楠想知道: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法律分析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与之对应,判断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王楠驾驶时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如果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公司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无需担责。

所谓执行工作任务,是指员工从事用人单位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以及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行为。实践中,判定员工的行为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一般应考虑三个要素:一是是否系用人单位所授权或指示;二是员工是否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三是员工的行为是否表现为执行职务。

结合本案,王楠的行为恰恰具备上述要素:一方面,公司与他约定“带车入职”,并由他自驾为公司运输货物,表明在上班期间使用该车既是他的工作内容,也是他的工作职责,他是根据公司的指示行事,他的驾车行为属于执行职务。

另一方面,虽然货车的所有人是王楠,但事发时他并非为了自身利益,而是为公司运输货物,即是为了公司的利益。

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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