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侯琳琳向本报咨询说,她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工作岗位为非固定或非专业岗位的“后勤辅助岗”。工作一段时间后,公司基于财务统一管理的需要,决定将她调整到与“后勤辅助岗”性质相近且其完全能够胜任的新岗位,虽然工作地点稍远、上班时间有所增加,但工资、补贴更高了。
侯琳琳想知道:她是否必须服从公司的安排?
法律分析
侯琳琳应当服从公司调整其工作岗位和地点的决定。
这里涉及到公司对其调整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是否属于合法行使用人自主权问题。亦即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和地点。
《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即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适当调整,这既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也是其正常生产经营必不可缺、生存、发展所必需。同时,合理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不仅有利于维护用人单位发展,也有利于劳动关系稳定。但是,这并不等于用人单位可以自由行事,相反,其必须在相关法律和政策框架内进行。
实践中,对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员工岗位或工作地点的合理性评价,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是否属于对劳动合同约定的较大变更;是否对劳动者有歧视性、侮辱性;是否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产生较大影响;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调整的岗位;工作地点作出不便调整后,用人单位是否提供必要协助或补偿措施等。
与之对应,侯琳琳的工作岗位为“后勤辅助岗”,调整后的岗位与原岗位性质相近且其完全能够胜任。况且,公司适当调整其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是基于财务统一管理的需要,对其没有歧视或侮辱。因此,虽然调整后的工作地点比原来稍远、上班时间有所增加,但其工资、补贴更高了,对相应的不便已经作了适当弥补,所以,这样的调整不足以对其产生较大的不利,没有侵害其劳动权益,是应当允许和接受的。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