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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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哪些约定无效?
离婚时家庭主妇享有家务劳动补偿权
为伤残员工募捐的善款 不能折抵公司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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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1月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离婚时家庭主妇享有家务劳动补偿权

 

近日,读者肖莉莉向本报反映说,结婚11年来,她一直承包着全部的家务。

因此,其丈夫不仅能全身心地投入工作,而且回家后完全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活。可是,事业风生水起的丈夫却渐渐嫌弃她人老珠黄,甚至已经准备与她离婚。

肖莉莉想知道:像她这样婚后不再工作的家庭主妇,能否在离婚时得到补偿?

法律分析

肖莉莉可以在离婚时得到经济补偿。其理由如下:

家务劳动主要是指家庭成员在日常生活中从事的一种无报酬劳动,诸如洗衣、做饭、照看孩子、购买日用品、清洁卫生、照顾老人或者病人等。家庭主妇作为这一劳动的主力,一直都为此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其创造的经济价值难以用货币衡量。然而,在现实中,这些劳动常常被视为一种不计报酬的无偿劳动,甚至在离婚时其相应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不过,《民法典》对家务劳动给予了肯定、尊重和保护。其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上述规定表明,从事家务劳动者享用家务劳动补偿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家务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法院就补偿金额一般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判决:一是投入的时间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二是所需投入的体力劳动和精神关怀,强度更大、更复杂的应比相对简单的补偿多;三是带来家庭积极财产的增多或消极财产的减少情况;四是付出的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等成本,如自我发展空间受到压缩。

值得注意的是,家务劳动补偿权的行使只能在协议离婚或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行使,协议或判决离婚后提出的,法院不予受理。因此,肖莉莉可依据该规定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颜梅生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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