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公司员工裴某在施工中从脚手架摔下导致右胫骨骨折,住院一月后出院回家休养。期间,经公司申请后裴某被认定为工伤。裴某休养3个月后,走路已没有问题,去医院复查显示骨折处已痊愈,医生在疾病证明书上也说骨折处无大碍。可裴某一直称自己还不能正常行走,无法上班。
请问,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还应继续按月向裴某支付工资福利?
读者:包夏明
包夏明读者:
工伤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治疗工伤期间和停工留薪期内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即残等级鉴定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本案中,裴某在医生证明骨折处无大碍、伤情稳定治疗期结束后,你公司要求其复工,而裴某坚称无法上班,面对这种情形,你公司应当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对裴某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其是否丧失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以及能否返岗继续工作。
如果经鉴定构成伤残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伤残待遇。至于是否要返岗,得要看定残的等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应当回到岗位继续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据此,如果经鉴定裴某不构成伤残或者虽然构成伤残并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拒绝上班的话,或者裴某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话,那么,你公司有权停发其工资福利,其他工伤保险待遇也要停止享受。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