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电 记者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13人跨省生产包装假冒贵州茅台酒2.7万余瓶,被告人最高被判处5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
2019年3月初,被告人刘某贵与郑某祥商议决定生产包装假冒贵州茅台酒,由刘某贵出资,郑某祥负责联系相关生产包装人员。家住贵州省仁怀市的被告人陈某接到郑某祥的通知后,先后两次组织生产工人从仁怀市赶到刘某贵的老家云南省寻甸县生产包装假冒贵州茅台酒。
2019年8月8日,被告人刘某贵、郑某祥等13人在云南省昆明市被警方相继抓获,警方查获假冒贵州茅台酒4569件(27414瓶),非法经营数额达4100余万元。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贵等13人假冒注册商标罪罪名成立,判处刘某贵5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100万元;判处郑某祥4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万元,其余各被告人判处2年零6个月至1年零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