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我是打工人员,在一家公司做保洁,每天上班4个小时。应聘的时候,公司说要试用期一周,我觉得不需要试用期,但对方坚持必须有,而且法律规定必须有。请问是这样吗?
谢谢您的答复。
答: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若您属于非全日制劳动用工的,用人单位不能与您约定试用期,公司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