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张女士向本报咨询说,她所在公司与一职工签订的2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又与其续签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在,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履行了1年。
张女士说,近日,不知什么原因,该职工问她:如果其与公司协商一致,能否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改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期限从前次劳动合同到期时起算?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内容之一,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要求将无固定期限变更为特定的固定期限未尝不可。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尊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意思自治。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由于本案情形不属于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所以,只要该职工与公司经过协商自愿更改劳动合同期限是可以的。
李德勇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