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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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途中出车祸是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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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着单位宿舍不住到外边租房
员工上班途中出车祸是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孙中成(化名)说,按照这一规定,他从租住的房屋到公司上班,在距离公司大门口不远的地方出车祸理所当然属于工伤。因此,当公司不为他办理工伤认定手续时,他自行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人社局工伤管理部门受理孙中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通过走访调查依据其取得的翔实资料最终认定孙中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对此,公司不服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社局的认定结论。

公司的理由是:其作为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已向孙中成提供了单位宿舍,方便其出行。其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发生类似因上下班交通事故而产生的用工风险。然而,孙中成舍近求远,私自在外租房居住的行为增加了其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因此,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孙中成个人负担,而不应将风险转嫁给公司,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法院审理后于11月28日终审驳回公司上诉请求,维持人社局的认定结果。

不住宿舍到外租房 上班途中发生车祸

孙中成今年20多岁,人长得精明,工作也干得不错,到公司工作两年就当了操作工班长。期间,他交了一个女朋友。

“公司的工资不高也不低,我很知足!”孙中成说,公司食堂的饭菜质量不错,价格也不贵,再加上住宿免费,他和同事们都住在公司宿舍里。

“交了女朋友后,我觉得住宿舍不方便了,就到公司附近租了一间房子居住。”孙中成说,他是2018年4月30日搬到宿舍外居住的,同年6月6日是他上夜班的时间,工作时间是当天晚上0点至第二天上午12点。

“2018年6月5日23点52分左右,我骑着电动自行车从租住地出发上班,沿着必经之路到达公司大门口附近时,一辆小轿车突然转弯将我撞倒。”孙中成说,经医生诊断,其伤情比较严重,不仅颅底骨折、右额骨骨折、右眶骨骨折,其右侧视神经、颈髓也受到损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孙中成负此次交通事故同等责任。

“这次事故不但让我毁了容,还丢了工作。”孙中成说,住院治疗一段时间后因伤情没有好转,他就转到另外一家大型医院诊治。随着治疗时间的延长、医疗费用的增加,公司对他照顾越来越少、越来越不周到了,甚至连工伤都不为他申请。

员工申请工伤认定

公司反对认定结论

从受伤住院治疗到病情逐步稳定,半年时间很快就过去了。因公司一直拖延,不为孙中成申请工伤认定,他于2019年6月1日,即发生交通事故期满一年前自行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请求认定其在上班途中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为工伤。

根据孙中成的申请,人社局向公司发出举证通知。此后,公司又向人社局提出异议,主张孙中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夜间23点52分左右,该时间段并非其工作时间。此外,孙中成自入职以来一直住在公司员工宿舍,不存在上下班路经交通事故地点的客观事实。因此,孙中成发生的交通事故不构成工伤。

2019年7月9日,人社局就涉案事实对孙中成进行调查核实,孙中成承认公司给他安排了员工宿舍,因其交了女朋友在事故发生前一个月就从宿舍搬出,租住在离公司不远的地方。他是在从租住地出发到公司上班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

车间主任刘某在接受人社局调查时说,公司确实给孙中成安排了宿舍,但孙中成又到外面租房居住了。至于孙中成平时住宿舍还是住在租的房屋内,他不清楚。

孙中成租住房房东陶某告诉人社局调查人员:孙中成在相应的时间租赁了她家的房屋,并从即日起与其女友一同在此居住。事故发生当天,孙中成在此居住。事故发生后,孙中成仍继续住在这里。

根据调查情况,人社局于2019年8月9日作出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孙中成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为工伤,并将该决定书送达其本人及公司。

然而,公司不认同人社局的认定结果,并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予以撤销。

员工上班路线合理

所受伤害属于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对于何谓“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结合本案情况,一审法院认为,孙中成在外面租房居住,从其发生事故的地点、行驶的路线、方向,可确认其当天是从其租住地出发,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其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孙中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公司辩称,单位为孙中成安排了宿舍,而其在外租房居住,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一审法院认为,该主张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故公司要求撤销涉案认定工伤决定的理由不成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其理由是: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已向孙中成提供了单位宿舍,方便其出行。其提供宿舍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发生类似因上下班交通事故而产生的用工风险,但孙中成舍近求远,私自在外租住的行为增加了其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孙中成个人负担,而不应将风险转嫁给用人单位。

人社局辩称,孙中成虽然在公司有员工宿舍,但是其在事故发生前已在外租房并居住。事故当天,孙中成上夜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从其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行驶的路线、方向,可确认其当天是从租住地出发。孙中成所受伤害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作出认定工伤的行政行为,事实认定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二审法院认为,孙中成系从实际经常居住地前往单位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同等责任。其所受伤害属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且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人社局对公司、房东进行了调查,并对医疗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发生段示意图、居住证明进行了审核,在此基础上作出工伤认定书结论正确。相反,公司认为孙中成私自在外居住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其个人负担,是对法律规定的不当限缩理解,故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人社局受理孙中成的工伤认定申请,向公司发出举证通知,经调查相关人员、审核相关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工伤认定程序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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