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张先生向本报反映说,三个月前,他被朱某驾驶的摩托车撞伤。为此,他不仅花去5万余元医疗费还落下10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朱某虽同意赔偿但拒绝承担误工费,理由是他已经71岁,不属于劳动者的范围。
张先生想知道:在他平时能通过在家干点手工活换取收益的情况下,朱某究竟应否支付误工费?
法律分析
朱某应当支付误工费。
一方面,法律允许老年人获取劳动收入。虽然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即超过对应年龄,的确已经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对应权利,但对应年龄并非判断公民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也不等于自始便不能从事劳动并获得报酬。因为《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42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我国同样鼓励老年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并认可其从中获得收益。
另一方面,误工费的赔偿不受年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费计算。”即误工费是指加害人应当支付的、受害人在治疗期间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劳动收入。受害人能否获取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失去或减少劳动收入”,而非仅仅从年龄来考量。
与之对应,因为张先生平时能通过在家干点手工活换取收益,而这些收益已经由于交通事故实际失去,所以,朱某无权拿张先生已经71岁说事。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