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八旬的王某、刘某夫妇家住商品房一楼,两人生活不能自理。他们的儿子在一家外企工作,因无时间照顾他们,就雇佣小花当保姆24小时照顾他俩。他们给小花每月工资2500元并包吃住。
一天,家中进了盗贼,两位老人发现后制止盗贼。在睡梦中惊醒的小花闻听有人偷盗,马上走出房间与盗贼打起来。盗贼将小花捅成重伤,然后趁机逃跑。
小花住院花了45000元医疗费,经法医鉴定构成五级伤残。小花要求雇主承担医疗费遭到拒绝,遂向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
关于雇主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小花受伤是盗贼造成的,其医药费、伤残补助等,应该由盗贼承担。况且,小花受伤时是在工余休息时间,其要求雇主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小花与雇主约定,由她24小时照顾王某刘某且吃住在其家里。因此,雇主与小花之间建立了雇主与雇员的法律关系。出事当晚,小花虽然在睡觉,但未离开雇主为她设定的劳务场所,她仍处于工作状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盗贼逃逸,小花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雇主赔偿后,可向盗贼追偿。
法院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判决雇主向小花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随着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入,在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情况下,我国还存在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等多种形式的用工。
在法理上,雇佣关系指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示、监督下,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佣人提供劳务,并由雇佣人提供报酬的法律关系。同时,因为雇佣关系是一种特定关系,其主要特征包括:(1)雇员与雇主之间形成一种人身依附关系,雇员按雇主的指示和要求,为雇主提供各种劳务。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完成工作,雇员的工作内容可由雇主随时调整。(2)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生产条件、场所等,以雇主的名义从事劳动。(3)雇员的劳动义务不能转移,必须亲自履行。(4)雇员劳动所产生的成果一般归雇主所有。(5)雇佣关系中,工资的支付一般有相当稳定的周期,如按月、星期支付等。
从本质上讲,雇员与雇主的雇佣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事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雇主承担替代责任。这种人身损害赔偿替代责任,从归责原则讲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劳务合同关系中,适用公平原则。
因此,司法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而这正是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法律依据。
在现实生活中,老年人雇佣保姆时要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应当注意在雇佣合同关系,或者劳务合同关系下,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所不同。李德勇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