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单位因为效益不好,主动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还约定了离职后一个月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代通知金。请问:单位可以这样约定吗?
谢谢您的答复。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若您是自愿和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经济补偿金和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代通知金达成协议的,是可以这样约定的。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