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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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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0年10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启动修订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本报讯(记者 周美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昨天,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召开,对《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审议,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但是尚未纳入保护名录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申报、推荐保护对象。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将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进一步明确为“市域范围全覆盖”。修订草案提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范围涵盖本市全部行政区域,主要包括老城、三山五园地区以及大运河文化带、长城文化带、西山永定河文化带等。同时,明确保护对象包括世界遗产、文物;历史建筑和革命史迹;历史文化街区、特色地区和地下文物埋藏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等9大类。

修订草案特别提出了“保护名录”制度。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历史建筑和革命史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历史河湖水系,历史街巷等的普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但是尚未纳入保护名录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申报、推荐保护对象。此外,修订草案提出了“创设预先保护”制度。经核实初步确认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于7日内向所有权人、使用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告知其应当采取的保护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迁移、拆除预先保护对象。(下转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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