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电 如果你先从银行贷款,再转手以更高的利率借给他人,从中赚取高额利差,这样的“买卖”合法吗?近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作出判决。
2016年3月,民营企业主钟某林以个人住房装修为由向银行贷款190万元,年利率为6.09%。两天后,他将上述190万元出借给钟某成,用于某商业项目,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到期后,因钟某成未归还借款本金,钟某林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后,他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2月,钟某林已全部归还银行借款190万元,并向银行支付利息22万余元。但同时,他与钟某成的案件尚未执行完毕。
2018年10月,钟某成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钟某林主动投案。钟某林如实交代了事情经过并和钟某成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钟某林同意将钟某成已经支付的利息抵扣本金,并放弃了未支付的利息及延迟履行金。经查,钟某林出借190万元共收到利息45.1万元,非法获利22万余元。在案件审理期间,钟某林已将违法所得上缴。
海沧法院审理后认为,钟某林的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虽然在钟某成报案后,钟某林将收取的利息抵扣本金,但这不能改变其获取利息差的性质。考虑其在借款合同期限内已全部归还本金和利息,未造成金融机构损失,未实际获得额外利益,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法院最终判决钟某林罪名成立但免于刑事处罚,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根据刑法规定,高利转贷罪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违法所得是指借款人高利转贷所得利息与其向金融机构支付贷款利息之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达到10万元,或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构成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