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盛丽)9月14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按逾期时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等的罚款。该基准自今年10月9日起实施。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于北京住房公积金执法领域内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行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1万元罚款”“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单位拒绝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资料的行为,违反《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管理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还规定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包括: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单位收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