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和王某共同养育一对双胞胎儿子,经我们协商,哥哥随其父亲姓“王”,弟弟随我姓“温”。由于我和王某长期两地分居,感情也因此逐渐变淡。婚后第6年,我们协商离婚。由于我经常出差,离婚协议约定双胞胎均由王某抚养,我定期支付抚养费。最近,我从孩子口中得知,王某已将双胞胎弟弟改为姓“王”了。
我不想因离婚而改变孩子的姓氏,因此,要求王某纠正其做法。可是,王某拒不纠正。我现在准备向法院起诉,请问法院会支持我吗?
读者:温泉
温泉读者:
首先,子女的姓氏由父母协商确定。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可见,孩子的姓氏应当由父母协商确定,并进行户籍登记。
其次,孩子的姓名经户籍登记后,父或母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指出:一方在离婚后,未征得另一方同意,单方面决定将子女的姓名改随己姓,这种做法是不当的。另一方既不同意给子女更改姓名,应说服一方恢复子女原来姓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再次,若需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氏,父母双方应到公安机关签名进行申请。
2002年《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就你的情况而言,王某将双胞胎弟弟由“温”姓改为“王”姓,如果并没有通过公安机关户籍部门,这种更改是不算数的。从法律上讲,双胞胎弟弟还是姓“温”。当然,由于老师同学和有关邻居现在都喊双胞胎弟弟为“王某某”,你感觉不舒服,那只能跟王某协商,要求恢复双胞胎弟弟的原姓氏,或者请求有关部门调解解决,一般不能通过向法院起诉来解决。
如果是通过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在户口簿上变更的,则公安机关涉嫌行政行为违法。你有权根据上述《批复》,要求公安机关恢复双胞胎弟弟的原姓氏。如果公安机关拒不予以恢复,你可以公安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公安机关将双胞胎弟弟由“温”姓改为“王”姓。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