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任洁)教育部现起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学前儿童入园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幼儿园聘用教职工应进行背景查询,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等情形的应开除或者解聘。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0月7日。
学前儿童入园不得组织任何形式考试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学前儿童、幼儿园的规划与举办、保育与教育、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管理与监督、投入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九个章节。
《征求意见稿》提出,学前儿童入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接受学前教育,除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外,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学前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竞赛类活动和其他违背学前儿童年龄特点、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征求意见稿》明确,新建居住社区(居住小区)、老城及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配套建设幼儿园。建设开发单位应当保证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作为公共服务设施,产权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举办幼儿园,为本单位职工子女接受学前教育提供便利,并为社会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财政经费、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或者支持举办营利性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不得转制为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
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不得开展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幼儿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向学前儿童及其家长组织征订教科书和教辅材料,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开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训,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幼儿园聘用教职工应进行背景查询
《征求意见稿》规定,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用)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教师可以按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乡镇工作补贴等津贴、补贴。承担特殊教育任务的幼儿园教师按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幼儿园聘用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前,应当进行背景查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具体情形包括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犯罪记录的;因实施虐待儿童、性侵害、性骚扰等行为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有吸毒、酗酒、赌博等违法或者不良行为记录的;患有精神性疾病或者有精神病史的;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有其他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情形的。
幼儿园已经聘任前款规定人员的,应当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聘;对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疾病的,应当不予聘用;在岗期间患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幼儿园出现虐待幼儿等行为 严重者吊销办学许可
近年来,幼儿教师体罚幼儿的现象屡见报端,《征求意见稿》对此类行为提出了明确的处理意见,并追究其所在单位的相关责任。
《征求意见稿》明确,幼儿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包括因管理疏忽或者放任发生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侮辱、性侵害等损害学前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的;开展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活动的;聘用不符合本法规定人员的;未按规定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的;违反国家和地方规定收取费用的,克扣、挪用伙食费的;违规开展小学学科内容及其他不符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水平内容培训等情形,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的处罚。
幼儿园举办者、实际控制人通过上述行为获得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给予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幼儿园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包括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儿童的;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儿童的;违反职业道德、职业规范或者以其他手段损害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具有从业资质、未获得任职资格而担任教师职务的。由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当事人及幼儿园负责人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证书,终身不得从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