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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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创业须做到4个“别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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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创业须做到4个“别轻信”

 

加盟连锁经营,通过得到品牌、渠道、经验等方面的帮助进而获取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这是每一个创业者最美好的愿望,也是他们渴望走向成功的关键。可是,现实并不是这样。以下4个案例所反映出来的情况,告诫加盟者在决定加盟创业时务必要做到4个“别轻信”,只有这样才能减少自己创业路上的坎坷。

【案例1】 别轻信不实广告

2020年1月,张女士在参加招商大会时,看见一家连锁加盟机构一直在卖力宣传其美容产品并不断展示产品实样,还承诺如果开形象店,公司将给予装修设计等超值支持,只要交5万元首批进货金,产品可以随时拿。

可是,张女士交5万元首批进货金后,只得到一台电脑及展架、礼品袋等小件物品,根本没有正常供货。而对方却强调断货是“行规”,要想把加盟的事情办好还需继续投资。后来,张女士发现该机构的所有业务联系、服务、咨询电话都变成了空号。

【点评】

作为加盟者应当有良好的心态,对特许方的广告和宣传应当保持理性,不要被特许方天花乱坠的言辞所迷惑。尤为关键的是,不能被对方所谓的高回报、高利润的字眼冲昏头脑。

在加盟前,务必要调查了解特许方的企业背景情况,包括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情况、经营情况、信誉情况、商标注册情况等。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尽可能实地考察特许方的样板店经营状况、客户状况和产品销售情况。对特许方提供的其他加盟商的成功案例,则应尽量与之联系,打听实情。同时,可以根据《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之规定,要求特许方提供11个方面共计27项的信息资料。

【案例2】

别轻信特许经营

2020年2月,曹女士看到了一则“5万元创业,半年回本”特许加盟广告。电话咨询后进一步了解到,她只需交5万元就可以开一家别人花50万元才能开的品牌眼镜店,且一地只能开一家。于是,曹女士交纳了加盟费。

不料,曹女士此后被迫不断增加投入:保证金1.5万元、首期进货3万元、购买电脑验光仪2万元、装修店面3万元、购买焦度计及其它配套设备2万元等,此外,每月还得向总店缴纳5%的管理费、3%的加工费和3%的配货款,每年还要支付8000元的广告费、员工转让费。与此同时,她发现该眼镜店还在当地发展了另外一家加盟店。

【点评】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方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向特许方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结合特许经营的特点,要想真正使自己成为当地唯一、特许,不被陷入无休止投资泥潭,就应在加盟合同中明确:授权许可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期限、地点及独占性;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以及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方式;保密条款;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控制及责任;商号的使用;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

【案例3】

别轻信注册商标

2020年3月,杜女士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加盟合同。合同约定:杜女士需向公司交纳10万元加盟费及5万元保证金,同时,每月还要上交3600元的品牌使用费。

4月份,公司给杜女士派来了店长、经纪人,开通了统一的网络信息系统,店里所有物品都使用公司的标识。可是,过了两个月,杜女士偶然得知该公司的商标虽已提出注册申请且通过了初审,但并未得到正式注册。于是,她以这种情形会影响经营为由请求解除加盟合同,但被公司拒绝。公司给出的理由是:以特许经营使用的商标,并不要求必须注册。

【点评】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只要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中的任何一项就可以从事特许活动。注册商标只是其中的一种经营资源,并无碍特许方的条件和资格。因此,杜女士不能解除与公司签订的加盟合同。

不过,《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特许方具有披露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备案情况、注册资本额情况等)、所拥有的特许资源信息(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管理模式等)、相关费用(特许经营费的标准和返还条件等)情况、持续提供服务情况的义务,加盟者可以通过深入了解或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内容,规避自己可能遇到的投资经营风险。

【案例4】

别轻信口头承诺

2020年4月初,一位朋友向高女士推荐加盟特许干洗店,说成本小、回报快、利润大,且有现成的特许加盟品牌。一旦加盟,此后办手续、买设备都有人帮忙,只管经营就行。

听完朋友介绍,高女士便交了5万元加盟。谁知,对方承诺的进口的干洗设备刚刚投用,便不时出现各类故障。起初,加盟公司还会派员修理,但经常敷衍了事。时间久了,便对她不理不睬了。最后,加盟公司干脆否认当初有过“包修、包退、包换”的口头承诺,还不承认高女士购买的干活设备是公司提供的。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高女士称其购买的干洗设备是加盟公司提供的,且公司已承诺“三包”,但她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在公司否认相关事实的情况下,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高女士必须承担不利后果。高女士的经历提醒加盟者,只有将特许方在洽谈中所有口头承诺换成文字,甚至将特许方的所有宣传资料作为合同的附件,由双方签字盖章,才有效防止特许方“翻脸不认人”。否则,如果空口无凭去索赔,结果必定是什么也得不到。

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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