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刘先生说,他因为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在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提出异议。他则提供了银行转账的对账单、公司内部印刷资料、工作服、聊天记录等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仲裁委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作出了终局裁决,但未对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作出结论。刘先生想知道该终局裁决能否成立?
法律分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上述终局裁决事项,均是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基础的。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劳动关系的存在有争议就不能终局裁决,那就意味着相应的终局裁决事项都不能发生“终局”的效果。既然法律规定相关事项可以终局裁决,那就意味着即使双方对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有争议,仲裁委的裁决依然是终局性的。
当然,在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提出质疑的情况下,仲裁委应当对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作出分析,并在肯定劳动关系存在的基础上针对个人的诉求作出裁决。仲裁委对此未作明确结论属于不当,但该不当不影响裁决的终局性结果。李德勇 律师